释义 |
法律主观: 法院可以决定 逮捕 ,但不能实施逮捕。目前在我国只有检察院有 批准逮捕 权,检察院和法院都有决定批捕权,但是没有逮捕权,逮捕权是公安机关所有的。 逮捕应具备的3个条件: 1.有 证据 证明有犯罪事实; 2. 犯罪嫌疑人 所涉嫌的罪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 刑罚 ; 3.采取 取保候审 、 监视居住 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