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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高新区招商引资政策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对于项目符合咸阳高新区的产业定位,引进到高新区投资建设产业类项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引进资金系引入咸阳高新区以外的资金,且投资人已经与咸阳高新区签订正式入区协议,并有资金到账和实质性建设或投产的招商引资项目,结合高新区实际,对“引资人”(自然人、社会团体、机构)进行奖励。
    凡符合奖励条件的招商项目,按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1、引进投资额1亿元(含1亿元)以上5亿元(不含5亿元)以下项目的,一次性奖励引资人3万元。
    2、引进投资额5亿元(含5亿元)以上10亿元(不含10亿元)以下项目的,一次性奖励引资人10万元。
    3、引进投资额10亿元(含10亿元)以上50亿元(不含50亿元)以下项目的,一次性奖励引资人30万元。
    4、引进投资50亿元(含50亿元)以上100亿元(不含100亿元)以下项目的,一次性奖励引资人50万元。
    5、引进投资100亿元(含100亿元)以上200亿元(不含200亿元)以下项目的,一次性奖励引资人80万元。
    6、引进投资200亿元(含200亿元)以上的,500亿元(不含500亿元)以下项目的,一次性奖励引资人100万元。
    7、引进投资500亿元(含500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引资人200万元。
    8、引进世界500强、国内100强企业为主投资的项目,一次性再奖励引资人10万元。
    9、引进重大高新技术产业(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高附加值项目(在税收、就业、上下游产业带动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实行“一事一议”奖励政策
    10、对于能够提供有价值的投资项目线索,经考察后符合高新区产业规划且投资额度在亿元以上的,项目签约后,给予提供线索者一次性奖励5000元。
    以上投资金额(不含第10条)按实际到账资金核定,外币以资金到帐当日的汇率折成人民币计算,所有奖金均包含税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七十七条 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第七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第八十条 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 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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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6 20: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