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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少数民族在计划生育方面是否有限制?
释义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少数民族生育政策规定大致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五个自治区和云南、贵州、青海等省的政策,限制生育胎数,但可根据特定条件批准多生育;第二类是吉林、辽宁、黑龙江等省的政策,允许少数民族夫妻生育2个孩子,有特殊情况可批准多生育;第三类是北京、天津、上海等省(市)的政策,少数民族夫妻可生育2个孩子。
    法律分析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生育政策中对少数民族生育的政策规定大致可分为三类:
    (1)五个自治区和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云南、贵州、青海等省的计划生育政策。内蒙古自治区规定:蒙古族公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非城镇户籍的蒙古族公民,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三胎。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公民,提倡优生,适当少生;要求节育的,给予技术服务。蒙古族、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以外的其他少数民族公民,一对夫妻只可生育两个子女,不准生育第三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定:城镇少数民族居民一对夫妻只准生育两个子女,少数民族农牧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三个子女。符合特定条件的可再生育一个子女。广西壮族自治区规定:夫妻双方为瑶、苗、侗、仡佬、毛南、回、京、彝、水、仫佬等一千万以下人口少数民族的,经批准可以有计划地安排生育第二个孩子,但生育间隔时间不得少于4周年。宁夏回族自治区规定:职工、城镇居民和农民,夫妻双方或一方是少数民族的,可生育2个孩子;一些山区县的少数民族农民可以生育3个孩子。西藏自治区规定: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职工和城镇居民,提倡一对夫妇生育2个孩子。对农牧区的少数民族农牧民只提倡优生优育、晚婚晚育,不限定生育胎数;如有自愿实行计划生育的,给予技术指导。云南、贵州、青海省的大致规定是:少数民族可生育2个孩子;有特殊情况的少数民族农牧民,经过批准多生育1个孩子。对总人口很少的民族不限定生育指标。
    (2)吉林、辽宁、黑龙江、河北、浙江、湖北、湖南、广东、海南、四川、甘肃等省的计划生育政策。这些地方都有少数民族聚居区,建有自治州或自治县,一般都规定少数民族夫妻可生育2个孩子。例如吉林省规定:夫妇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允许生育2胎,生育间隔为4年;夫妇一方为少数民族的,允许生育2胎,生育间隔为8年。夫妻双方均是少数民族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夫妻双方均是农业户口的农民、渔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两代以上户籍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3)北京、天津、山西、上海、江苏、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陕西等省(市)的计划生育政策。这些省(市)属少数民族杂散居地区,在制定的计划生育政策中均考虑到了少数民族的特殊情况。北京、天津、上海三个直辖市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少数民族可生育2胎;其他省规定夫妻双方是少数民族的均可生育2胎。
    结语
    各省(市)对少数民族生育政策的规定大致可分为三类:一是五个自治区和云南、贵州、青海等省,限制少数民族生育胎数,但有些特定情况下可以生育第三胎;二是吉林、辽宁、黑龙江等省,规定少数民族夫妻可生育2个孩子,有些地方对生育间隔也有规定;三是北京、天津、上海等地,允许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生育2胎。这些政策都充分考虑到了少数民族的特殊情况和需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2001修正):第六章 上级国家机关的职责 第七十一条 国家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教育投入,并采取特殊措施,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速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发展其他教育事业,提高各民族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国家举办民族高等学校,在高等学校举办民族班、民族预科,专门或者主要招收少数民族学生,并且可以采取定向招生、定向分配的办法。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招收新生的时候,对少数民族考生适当放宽录取标准和条件,对人口特少的少数民族考生给予特殊照顾。各级人民政府和学校应当采取多种措施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少数民族学生完成学业。
    国家在发达地区举办民族中学或者在普通中学开设民族班,招收少数民族学生实施中等教育。
    国家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培养和培训各民族教师。国家组织和鼓励各民族教师和符合任职条件的各民族毕业生到民族自治地方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并给予他们相应的优惠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正):第四章 文化教育权益 第三十九条 国家健全全民终身学习体系,为妇女终身学习创造条件。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根据城镇和农村妇女的需要,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保障妇女权益工作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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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6 11:59: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