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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变更监护权的法律规定
释义
    法律分析: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监护关系。
    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
    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一、夫妻离婚后孩子监护权可以变更吗
    夫妻离婚后孩子监护权可以变更。
    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夫妻离婚后,孩子监护权的变更有三种情况:一是现有的监护人丧失了监护能力;二是监护人不履行监护权,即监护人有能力但不履行监护的职责;三是由于失去监护人。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监护争议解决程序】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二、怎么去识别抚养权和监护权
    1、有孩子监护权并不代表有孩子抚养权,有孩子抚养权一定有孩子监护权。
    2、监护权重于抚养权,监护权是法定权,抚养权是协商或裁判授权。
    抚养权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抚养权除了可以由孩子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等直系亲属代行外,只专属于孩子的亲生父母亲;对于未成年的孩子,父母是他们的法定监护人。
    父母对未成年孩子的监护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产生的,父母双方对子女的监护权是平等的。除了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在一定情形下也能担任监护人。
    3、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是自然权利,属于亲权的一部分,与由谁抚养没有法律逻辑关系。
    也就是说丧失抚养权的一方仍然对子女拥有法定监护权。
    因为监护权是法定的,如果父母一方没有对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父母任何一方对未成年子女都拥有法定监护权。
    夫妻离异之后,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不受影响,父母对子女的亲权、监护权不受父母之间婚姻关系解除的影响。
    而对于抚养权,夫妻双方离婚后就分居了,父母双方的抚养权必须分割,有其中一方享有抚养权,另一方则丧失抚养权。抚养权也是可以变更的。
    三、和父母解除监护人关系应该怎么进行
    和父母解除监护人关系应该由有关人员向法院提出申请。监护人解除监护关系经过有关的人员或者是单位提出申请人,最终是由法院撤销该监护人的一些监护的资格,对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经有关人员或单位申请,由法院撤消该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另行确定监护人。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做出侵害孩子健康、致使孩子处于危险困境的行为时,相关人员可申请解除监护关系,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监护人确定后,是不得自行变更的。
    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所以,已经被确定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一方是无法自行主张取消监护权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做好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已达成年的法律事实或监护人、被监护人死亡的法律事实,自动解除他们之间的监护关系,无须进行某种解除监护关系的法律形式。
    但是对于解除原为精神病患者的监护关系,则应通过民事诉讼特别程序,方可撤消其监护;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的、监护人不认真履行监护职责的,或者侵害被监护人人身及合法权益的,则应由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单位提起变更监护人的诉讼程序,撤消原监护人,重新指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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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22:1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