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许可他人使用吗 |
释义 |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三条的规定:1、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许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2、许可他人使用,是许可他人在商品、商标或者服务等上面使用,因此,不包括他人正当使用别人的姓名等情形。3、许可使用也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应当适用民法典有关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性规定。此种许可使用不得违反法律和违背公序良俗。4、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使用的限制。 可以允许权利人对自己的肖像进行经济使用吗 1、可以允许。法律规定肖像权人可以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是指肖像权这种人格权可以附带产生经济利益,并没有改变肖像权的人格权基本性质。2、肖像许可使用合同是肖像权许可他人使用自己肖像的最为典型的同意方式,是指肖像权人与他人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约定他人在特定期限、特定范围以特定方式使用自己的肖像。这种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什么情况下可以合理使用他人肖像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的规定:在以下情况中使用他人肖像不构成侵权:1、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2、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3、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4、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5、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金融、医疗、教育等服务可以获得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的保护吗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整体上为弱者的消费者一方的合法权益。原则上讲,只要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一方从事的是市场经营活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一方是为了个人或者家庭终极消费的需要,而不是为了从事生产经营或者职业活动的需要,就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实践情况看,金融领域中存在消费者在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情形,有的问题还比较严重,如金融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的格式条款、虚假陈述等,有必要对这些领域的消费者加强保护。同时,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实际上是一种市场交易活动,作为个人接受金融服务也主要是为了个人或者家庭财产的保值增值需要,属于金融消费的范畴。因此,金融服务原则上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为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于该领域,并不妨碍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相关法律对该领域的其他具体问题作出规定。医疗、教育服务的情况则比较复杂,医疗领域中的强制治疗、紧急救治等情形属于医院的法定义务,不属于交易关系;教育领域中的义务教育具有公益性、义务性、不可交易性等特点,也不属于交易关系;医疗美容服务、培训教育等情形则完全按市场化运作。因此,一概规定这些领域适用或者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不很妥当。同时,目前各方对医疗、教育服务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有不同意见。基于以上考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医疗教育服务是否适用,宜在实践中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为生活消费需要”的交易行为,符合这个要件的,原则上就应当纳入消费者保护法的调整范围。 擅用使用他人肖像是侵犯隐私权吗 1、擅用使用他人肖像不是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而是侵犯他人肖像权的行为。2、侵犯他人肖像权的行为包括:(1)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2)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使用他人姓名为商标是否侵权纠纷 对于将他人姓名作为商标名称的行为可以认定为侵权。《商标法》没有明确禁止将他人或名人姓名申请注册为商标,但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所谓的在先权利,既包括他人享有的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也包括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商标法》第十条一款第八项也规定“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如果抢注的名人姓名商标会引起社会公众的混淆误认,也可以使用本条款来保护。如果是用自己姓名进行注册,是不会涉及侵权的。 该内容由 张心田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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