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行政诉讼二审终审之后就不能够再上诉了,二审判决一经作出就发生法律效力,但是行政诉讼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 一、行政诉讼案件申请再审时限 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4)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二、行政诉讼的执行主体 执行主体指在行政诉讼执行中享有权利、义务的各方主体,包括执行机关、执行当事人、执行参与人和执行异议人。 1、执行机关,也称执行组织,指拥有行政诉讼执行权,主持执行程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主体。我国行政案件的执行机关除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外,还包括行政机关。在人民法院维持被诉行政行为,而且根据法律的规定,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享有自行强制执行该行政行为的权力时,其可以自行执行生效行政裁决所维持的行政行为,成为执行机关。此种做法有助于提高行政效率,减轻法院的执行压力。 在人民法院作为执行机关时,一般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执行。如果第一审人民法院认为情况特殊需要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2、执行当事人,指行政诉讼执行中的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一般情况下,行政诉讼执行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执行当事人就是行政诉讼的当事人,但在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作为行政诉讼执行的执行机关时,该行政机关作为行政诉讼一方当事人,同时又成为执行机关,该行政机关具有双重身份。 3、执行参与人,指除执行当事人以外的其他参与执行过程的单位或者个人。 4、执行异议人,指没有参与执行程序,但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提出不同意见的个人或者组织,也称案外异议人。执行异议人提出异议时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说明异议的理由并提供有关证据。执行人员应当及时审查异议理由,并作必要的调查核实。如果异议确有理由和事实根据,报请院长批准后,中止执行;如果异议理由不成立的,驳回异议申请,继续执行程序。 三、行政诉讼再审判决 再审裁判是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所作出的裁判。再审裁判既可以采用判决形式,也可以采用裁定形式。由于再审裁判涉及的问题相对复杂,我们一并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再审判决和再审裁定进行分析。 1、人民法院经过再审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无不当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中止执行的裁定,继续执行原判决。 2、人民法院经过再审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将案件发回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这些情形主要有:第一,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第二,依法应当开庭审理而未经开庭即作出判决的;第三,未经合法传唤当事人而缺席判决的;第四,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第五,对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未予裁判的。 (2)人民法院经过再审审理,如果认为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裁定错误的,再审人民法院应当撤销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 (3)除上述第(1)(2)两种情况外,再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在撤销原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的同时,可以对生效判决、裁定的内容作出相应裁判,也可以裁定撤销生效判决、裁定,发回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再审判决、裁定的效力取决于再审人民法院按照哪一种程序审理,如果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再审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如果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再审申请案件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