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诉讼法中,哪些情形可以不批准逮捕? |
释义 | 刑事诉讼中不批准逮捕的情形包括:证据不足需要继续侦查,情节轻微不足以发生社会危险性,以及证据证实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不构成犯罪。这并不代表犯罪嫌疑人绝对无罪,而是需要进一步调查或接受法院审判。 法律分析 刑事诉讼中不批准逮捕的情形: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不批准逮捕的原因有三: 1.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继续补充侦查。这说明检察机关认为证据还未达到法定条件,不能批准逮捕,即“存疑不捕”,此种情况下,并不代表犯罪嫌疑人绝对无罪或者案件永久“搁置”,检察机关会向公安机关列明补充侦查提纲,待证据补充完毕后,公安机关仍可继续提请逮捕。 2.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之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危害不大,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发生社会危险性,可以不批准逮捕,即“情节轻微不捕”。此种情形是公众最容易误解的,此种不捕并不代表犯罪嫌疑人无罪,而是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只是不需要羁押,但仍需要接受法院的审判,即非羁押诉讼。 3.证据证实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亦或是存在《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则不批准逮捕,即“绝对不捕”。此种情形即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 拓展延伸 刑事诉讼法中,哪些情形可以免除逮捕?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几种情形可以免除逮捕。首先,如果犯罪嫌疑人是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且犯罪行为较轻,可以免除逮捕。其次,如果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进行刑事责任的追究,也可以免除逮捕。此外,如果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并且案件证据确凿,可以视情况免除逮捕。最后,如果犯罪嫌疑人是老弱病残等特殊人群,且犯罪行为较轻,也可以免除逮捕。总之,在刑事诉讼中,免除逮捕的情形是有一定限制和条件的,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决定。 结语 刑事诉讼中的不批准逮捕,有三种情形。一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继续侦查;二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三是证据证实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不构成犯罪。根据刑事诉讼法,还有其他情形可以免除逮捕,如未成年人、严重疾病、投案自首以及特殊人群等。在刑事诉讼中,免除逮捕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决定。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一百三十九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予逮捕的决定: (一)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逮捕条件的; (二)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第一百四十条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予逮捕的决定: (一)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二)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三)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 (四)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五)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 (六)犯罪嫌疑人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 (七)犯罪嫌疑人系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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