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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处方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中规定
释义
    

法律主观: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为:处方要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并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才能用来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法律客观: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条
    处方标准(附件1)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第六条
    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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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2:0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