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为:处方要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并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才能用来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法律客观: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条 处方标准(附件1)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第六条 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