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首先是申请以及受理 向公证处提出合法的公证申请,然后填写公证的申请表,并提供相对应的身份证件以及所需公证的文书(合同、遗嘱等)、还有与公证的具体事项相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以及其他证明等等材料。(具体的情况请向办理公证处咨询) 2.然后审查 公证处在接受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后,在出具公证以前,会对当事人申请办理的公证事项以及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一系列的调查核实工作。 3.出证以及送达 公证处按照审查的结果,对满足条件需求的公证事项,依法制作,并出具公证书的活动。 4.拒绝以及复议 对不真实以及不合法的行为、事实和文书,公证处会拒绝公证; 当事人对公证处作出的不予受理、拒绝公证、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公证处的本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复议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办理赠与公证的申情人应该提交下列的证件和材料: 1、赠与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通行证复印件); 2、赠与书一本; 3、赠与物的清单和所有权的证明,比如房产证和存单等; 4、赠与物是共有财产的,应提供共有人同意将财产赠与他人的书面意见;赠与物为集体所有的,应提交该集体组织成员同意赠与的书面意见;赠与物为全民所有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赠与的文件; 二、房产证赠与公证注意事项: 1.赠与人为公民的,赠与公证不能委托他人办理。 2.赠与标的物为共同财产或夫妻共有应共同办理。 3.赠与标的物应产权清楚、无争议、无抵押、留置、担保等情况。 4.赠与行为应是将个人财产无偿赠与他人的行为,不能有故意规避法律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