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解决暂停进口原产于韩国的手持无线电话机和聚乙烯的有关问题 |
释义 | 【时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解决暂停进口原产于韩国的手持无线电话机和聚乙烯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文 件 号】2000 外经贸管发第353号【颁布部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中国人民银行【颁布日期】2000年06月28日【实施日期】2000年06月28日【正 文】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解决暂停进口原产于韩国的手持无线电话机和聚乙烯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商业银行总行:根据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关于暂停进口原产于韩国的手持无线电话机和聚乙烯的紧急通知》(〔2000〕外经贸管招函字第20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我国自2000年6月7日起,暂停进口原产于韩国的手持(包括车载)无线电话机和初级形状聚乙烯。《通知》下发后,部分港口出现上述两种货物压港情况。为解决企业遇到的实际困难,现就货物通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原《通知》继续有效,请各有关单位认真。二、对6月7日前(含6月7日)已开出信用证的上述进口货物,银行向进口企业签发《关于从韩国进口产品信用证日期及其他情况的证明》(以下简称《证明》),并将开具的《证明》送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备案。三、进口地海关凭银行出具的《证明》及有关证件办理上述货物的验放手续。对暂停进口后、本通知下发前已到港上述进口货物产生的滞报金,海关免予征收。四、开证银行的证明格式由各支行以上的银行机构按统一要求自行印制(详见后附样式),《证明》一式四联,第一联企业交海关作验收凭证;第二联交外经贸部(贸管司)备案;第三联交海关总署(政法司)备案;第四联存档。特此通知。附 件:关于从韩国进口产品信用证日期及其他情况的证明(银行公务信签)××海关:本行兹证明开证申请人() ,从韩国进口的商品(货物品名) ,到货港 ,关于该批货物,申请人在本行申请开立了不可撤销信用证(信用证号) ,开证日期 ,信用证金额为 ,与该批货物对应的来单金额为 ,货物数量为 。特此证明。银行:(加盖银行支行以上公章)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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