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收养无效情况有以下几种:第一种:收养人为不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如正处于发病期间的精神病、痴呆症患者时,其所作的收养行为自然无效。第二种:收养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即他人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所作出的收养、送养意思表示。如生父母在送养时有意隐瞒了被收养人的生理缺陷等。第三种:违反了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如当事人弄虚作假、欺骗收养机关或公证机关等。第四种:违反了《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或收养程序,主要包括:1)收养人有子女而收养非孤儿、弃儿或非残疾儿童的;2)收养人未满30周岁而收养的;3)非近亲收养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两人年龄差距不足40周岁的;4)被收养人超过14周岁的;5)生父母因超生而将子女送养;或将独生子女送养拟再领取生育指标的;以上说的几种违法现象,都是指一般收养而言。特殊收养应根据收养法的特殊规定,来判断其是否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五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