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检察院不予批捕案件的解释 |
释义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规定了人民检察院不批捕案件的流程和条件。如果犯罪嫌疑人不符合逮捕条件或犯罪较轻且具备特定情形,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立即释放被通知不批捕的犯罪嫌疑人,并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情况。除非有证据证明检察院的决定错误,否则公安机关不得在不批捕的情况下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 法律分析 一、检察院决定不批捕案件流程是什么?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四十三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 (一)不符合本规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至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逮捕条件的; (二)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 (一)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二)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三)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 (四)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五)犯罪嫌疑人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 (六)年满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除非是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捕的决定存在着争议,并且有证据可以证明检察院的决定是错误的,不然的话,公安机关没有权利在检察院不批我的情况下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一般公安机关应该按照检察院的通知,去检讨之前的侦查工作是否真的有问题。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一般情况下,如果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捕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释放被羁押的人,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检察院。只有在存在争议且有证据证明检察院的决定错误时,公安机关才能继续羁押。公安机关应按照检察院的通知,检讨之前的侦查工作是否存在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提起公诉 第一百七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 人民检察院依照前两款规定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提前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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