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贷款传真合同是否有效,应以合同的成立为前提。合同当事人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并签署的,视为合同成立。以书信、电报方式订立的合同成立时间,以要约人收到承诺书或电报时签发的收据时间为准。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需要见证、公证、第三人证明或者有关机关核准登记的,合同必须在履行上述手续后才能成立。也就是说,合同的成立只需要当事人表面上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表示一致,而不是问其背后的真实性和主要条款的合法性。合同生效的确认不仅要审查合同当事人的主体合法性,还要审查合同内容的合法性。若贷款以传真方式签订的合同无法律规定无效,则仍需履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