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伙人中途退出算违约吗 |
释义 | 不算违约。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合伙人中途退伙原则上应予准许,对因其退伙给其他合伙人所造成的损失,可区别情况,由退伙人承担赔偿责任。该解释并未提及合伙人退伙后还须继续承担合同责任。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规定:“共同承包人中途退出承包的,应当享有和承担共同承包期间承包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该规定表明:退伙人只享有和承担合伙期间合同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对其退伙后发生的合同纠纷,因其不再享有合同权利,根据民事主体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当然也不必继续承担不履行合同义务而引起的合同责任。 一、合伙人征得合同对方当事人同意中途退伙,不必承担合同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合伙人征得合同对方当事人同意中途退伙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合同的行为,该行为表明合同双方当事人不仅对因合伙人中途退伙而可能带来的履行合同的风险及补救措施问题达成共识,而且也表明合同对方当事人已放弃了对退伙合伙人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要求。 二、合伙人未征得合同对方当事人同意中途退伙,仍应按原合同承担责任。其一,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由此可见,合伙人未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中途退伙的行为,系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行为,该行为对合同对方当事人应认定为无效,仍应按约承担合同责任;其二,即使退伙人就中途退伙事宜已与其他合伙人协商一致,但退伙人这一行为系一并向第三人转让权利和义务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合伙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中途退伙,也必须征得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否则其合同责任不能自然免除;其三,合伙经济组织不同于公司、事业单位等法人组织,合伙人中途退伙必然会发生合伙人抽回资金、分割合伙财产、降低合伙履约能力的后果,所以严格合同责任是保障合同安全和维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如果放任合伙人任意、擅自退伙,不仅不利于建立稳定的经济秩序,对合同对方当事人也显失公平,而且也有悖于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所体现的立法宗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四十五条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四十七条 合伙人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八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五十一条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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