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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要办理涉外收养程序该如何
释义
    我国在涉外收养成立程序上进行了严格规定。
    1、外国收养人须提出收养申请。并提交收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内容包括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
    2、证明材料须经过公证认证。
    3、中国收养组织收取材料,协助收养人寻找收养对象。
    4、确定收养对象后,眉头人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
    5、办理收养登记,收养登记证书。
    一、收养侄子要办什么手续
    收养侄子的手续具体如下:
    1、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2、收养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后,要对当事人的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查;
    3、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登记申请之次日起30日内,为申请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一、收养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收养人须为成年人。;
    2、收养人须无子女;
    3、收养人须无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
    4、夫妻一方需无生育能力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上;
    5、收养人须有正确的收养动机和良好的思想品德;
    6、收养人须具有抚育儿童健康成长的经济条件。
    二、对送养人的要求具体如下:
    1、送养人的子女须不止一人。所谓子女不止一人,是指健康子女不止一人。如子女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但是一个是健康的。其他子女为精神病等严重疾病患者,那么,这些子女的父母亦不得为送养人;
    2、送养人有配偶的,须双方同意。单方送养是无效的。
    总之,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并提供收养申请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以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二、一个人可以领养孩子吗
    一个人可以领养孩子。一个人领养孩子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这里的“子女”包括亲生子女,也包括养子女和继子女,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所谓“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是指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所谓“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指精神疾病和严重的传染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对于有违法犯罪记录的收养人,虽该记录并不表明其必然对养子女实施侵害行为或不利于养子女的成长,但有违法犯罪记录表明其法律意识淡薄,有不受法律约束的可能。收养人的人格、品行直接关系到收养的效果和被收养人的切身利益,对被收养人的健康成长有重大影响。收养人有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将会使被收养人面临的风险增大,为被收养人利益考虑,应予以避免;
    5、年满三十周岁。“年满30岁”,包括30周岁本数在内。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
    6、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此处与旧法相比,涵盖了单身女性收养男性,也应具有40周岁以上的年龄差距。与某些地区立法仅要求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相差20岁以上相比,我国《民法典》立法采用“40周岁”年龄差,更有利于保护异性被收养人的权益,生理年龄差的加大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异性收养性侵犯的发生概率。
    收养人应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户口本,身份证;
    2、收养人所处单位、村委会、居委会三选一提供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嗣、抚养教育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院提供的健康证明,主要是为了确定申请人没有医学上被判定无法收养孩子的疾病。
    只需申请人带上申请书、被收养人的《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没有出生证明的,必须附无利害关系的二位以上见证人,证实捡拾弃婴的经过的证明材料、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或公证机关的《公证书》到所在地行政机关进行办理上户手续。
    被收养人的范围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所谓“丧失父母的孤儿”,是指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经人民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的儿童;“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是指被其生父母遗弃,经查找未找到其生父母的婴儿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扶养的子女”,是指生父母残疾或患严重疾病,及其他原因造成生活极度困难,没有能力抚养的子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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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0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