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青海省退休年龄的规定 |
释义 | 党员干部, 政府机关、群众团体、公司、机关事业单位的党员干部合乎以下标准之一的,都能够离休。 (一)男法定年龄六十岁,女年满五十五岁,参与改革参加工作时间满十年的; (二)男法定年龄五十岁,女年满四十五岁,参与改革参加工作时间满十年,历经医院开证明彻底缺失专业能力的; (三)因工伤残,历经医院开证明彻底缺失专业能力的; (四)因工伤残,由医院开证明,并经劳动者评定联合会确定,彻底缺失劳动者工作能力。 一、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 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三、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的退休年龄 (一)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员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城区个体户等灵活就业者、农户同工同酬员工及其采用各种各样灵便方法学生就业工作人员在男法定年龄60岁,女年满55岁时,总计缴费年限满15周年纪念的,可按照规定领到养老退休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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