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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信用卡欺诈罪审判标准:何种数额属于巨大?
释义
    信用卡诈骗罪中,犯罪分子非法所得数额的大小决定了量刑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诈骗数额在5千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在5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在2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根据刑法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可处以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严重情节的可处以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特别严重情节的可处以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法律分析
    在信用卡诈骗罪中,犯罪分子诈骗的非法所得数额关系着对其的量刑标准。其中,非法所得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的处罚标准都是不一样的。那么信用卡诈骗罪数额巨大标准是怎样的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53次会议讨论通过
    信用卡诈骗罪数额巨大的标准
    行为人实施《决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一)、
    (二)、
    (三)项规定的行为,诈骗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补充知识:信用卡诈骗罪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拓展延伸
    信用卡欺诈罪审判标准:巨额交易的界定与刑事责任
    在信用卡欺诈罪审判标准中,对于巨额交易的界定与刑事责任的确定是一个重要议题。巨额交易的界定通常涉及金额的大小和交易的性质。根据不同的司法体系和法律规定,巨额交易的标准也会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巨额交易往往指涉及数额巨大的交易,超过一定金额的阈值。而在信用卡欺诈罪审判中,对于巨额交易的界定将直接影响刑事责任的认定。法庭通常会考虑交易金额的大小、交易的频率和交易的目的等因素来判断是否构成信用卡欺诈罪。因此,确立明确的巨额交易界定标准对于保障公正审判和维护社会秩序至关重要。
    结语
    信用卡诈骗罪的量刑标准与犯罪所得数额密切相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数额在5千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在5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在2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刑法对信用卡诈骗罪的量刑标准也有明确规定,数额较大的可处以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处以更重刑罚,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确立明确的巨额交易界定标准对于公正审判和维护社会秩序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条 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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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16:5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