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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组织卖淫与犯罪集团界限是什么
释义
    (1)犯罪集团是共同犯罪的一种形式,不是罪名,只是量刑的一个情节;组织卖淫罪是一个独自的罪名,不是犯罪情节;
    (2)在组织他人卖淫的活动中,只有组织者、协助组织者构成犯罪,被组织者不构成犯罪,而犯罪集团的成员,无论是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教唆犯,只是实施共同犯罪的行为,都构成犯罪;
    (3)犯罪集团一般有固定的组织形式,并长期或多次进行一种或多种犯罪活动。而组织卖淫罪不以是否具有固定的组织形式及犯罪活动的时间、次数为构成要件。
    一、组织卖淫罪与强迫卖淫罪的区别是什么?
    (1)侵犯的客体不同。组织卖淫罪侵犯的是社会道德风尚及社会治安管理秩序;而强迫卖淫罪除侵犯社会道德风尚及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外,还包括他人的人身权利。
    (2)实施行为的内容不同。组织卖淫的行为,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的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活动,不违背受害人意志;而强迫卖淫罪的行为人采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违背卖淫者的意志。
    (3)故意的内容不同。组织卖淫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组织多人卖淫的故意;而强迫卖淫罪行为人主观上是强迫他人卖淫的故意。
    二、组织卖淫罪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组织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的;
    (二)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五人以上的;
    (三)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
    (四)非法获利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造成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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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4 3:4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