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违反监视居住的规定 |
释义 |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入、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 1999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情节较轻的,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 下列违反监视居住规定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对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逮捕: (一)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二)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 (三)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违反监视居住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的; (六)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经传讯不到案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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