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因遗产继承引起的纠纷,往往不是当事人双方的矛盾,而是直接关系到所有法定继承人的利益,情况比较复杂。为解决这一问题。如继承人、受赠人中有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不再列为当事人。据此,如原告只起诉部分继承人为被告的,法院会追加其他继承人为共同原告。继承人不愿意做原告又不愿意做被告的,不能列为第三人,只能选择放弃或作为被追加的共同原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依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本案中因被继承人对部分财产立下合法的公证遗嘱,因此对该部分财产的分配应遵从被继承人的意愿,按照遗嘱继承,剩余的财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