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机构信用代码证新规定 |
释义 | 机构信用代码是从信用的角度编制的用于识别机构身份的代码标识,共18位,它覆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等各类机构,是各类机构的经济身份证。 为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高金融服务水平,促进银行和机构的交流合作,助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建立了机构信用代码系统,由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制发机构信用代码证。 机构信用代码共18位,包含5个数据段,从左至右依次是1位准入登记管理机构类别、2位组织机构类别、6位行政区划代码、8位顺序号、1位校验码。 机构信用代码证将作为金融机构识别机构身份、查询机构信用记录等的依据。各持证机构应妥善保管,如不慎遗失,应及时到注册地人民银行征信柜台补办,以防影响与金融机构的合作。 机构申请机构信用代码证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机构信用代码申请表; (二)机构成立时的批准文件或登记证书、营业执照等; (三)机构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出示税务登记证;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五)机构介绍信或授权书; (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据: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规定:(一)现有主要机构代码构成。我国现有机构代码分为两类。一是原始码,即由登记管理部门在法人和其他组织注册登记时发放的代码,主要包括工商部门的工商注册号、机构编制部门的机关及事业单位证书号、民政部门的社会组织登记证号等。二是衍生码,即在法人和其他组织注册后,相关部门发放的管理码,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的组织机构代码、人民银行的机构信用代码、税务总局的纳税人识别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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