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被当事人选择的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自行向仲裁委员会披露并请求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其他关系”是指: (1)对于承办的案件事先提供过咨询的; (2)现任当事人的法律顾问或代理人,或曾任当事人的法律顾问且离任不满两年的; (3)兼职仲裁员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同一单位工作,或曾在同一单位工作且离开不满两年的; (4)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的; (5)担任过与本案有关联案件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和代理人的; (6)私自会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7)其他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情形。 一、仲裁庭的开庭纪律是什么? (一)仲裁庭内要保持肃静,开庭时不准随便走动,不准鼓掌、喧哗、吵闹,不得使用无线电寻呼机、电话机和进行其它妨碍仲裁的活动; (二)非经仲裁庭许可,不得发言、提问; (三)非经仲裁庭许可不得拍照、录音、录像; (四)仲裁庭内禁止吸烟; (五)对违反仲裁庭纪律的人,由仲裁员劝告制止,不听劝告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训戒,责令退出仲裁庭。对于违反仲裁庭纪律的当事人或代理人,情节严重的,申诉人按撤诉处理;被诉人责令其退出仲裁庭,做缺席仲裁。构成犯罪的,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