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产科医疗纠纷包括哪些? |
释义 | 据统计,妇产科是医疗纠纷高发科室,其中又以产科为甚。其中有些案例轰动全国,比如浙江的新生儿前臂缺损,索赔数百万,湖北的双胞胎窒息案,最后院方被判赔200多万,创下当时的医疗纠纷赔偿的最高。下面结合本律师执业实践,进行简单的阐述,主要着眼医疗侵权,对于其他领域的问题,比如继承纠纷等不作阐述。 产科医疗纠纷具有牵涉面广,法律适用复杂,相关领域法律尚不健全的特点。 一、出生畸形相关的医疗纠纷 在计划生育作为基本国策的中国,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优生优育的概念深入人心,加之医学的发展,产前检查技术的进步,人们对产前检查有更多的期待,错误的认为,只要是检查了,所有畸形都能发现。但是目前的产前畸形检查还处于起步阶段,效果远不令人满意。正式由于此落差的存在,各种围绕以此的纠纷因此而生。 关于产前检查的各种规范散在于各种法律、规范当中,其中最具体,最为直接的是卫生部于颁布于2003年5月1日实施的《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此办法对产前检查的机构准入、检查的手段、具体的实施、目标要求都有规定,根据此规定,医院可能会对以下几种情况承担责任。 1、存在高危因素,医院没有提示孕妇做产前检查。《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孕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治医师应当建议其进行产前诊断:(一)羊水过多或者过少的; (二)胎儿发育异常或者胎儿有可疑畸形的; (三)孕早期时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缺陷的物质的; (四)有遗传病家族史或者曾经分娩过先天性严重缺陷婴儿的; (五)年龄超过35周岁的。 如果出现以上情况,医生没有提示孕妇做产前检查,致使胎儿畸形漏诊,那么医院是有责任的。 2、具有产前检查资格的机构,漏诊、误诊法定的需要检出的疾病。比如产前的超声检查,对于无脑儿、单心室等是要检出的,如果漏诊了上述畸形,显然需要担负责任。 3、没有产前检查资格的医疗机构遗漏明显的畸形,例如:明显有肢体的缺失,却报告肢体完整。 二、围产期纠纷 围产期的纠纷最多见的是医院处理过失,引起胎儿、新生儿、或是产妇损害。 比如胎儿宫内窘迫,需要及时剖腹产手术,医院耽误了,致使胎死腹中、出生后死亡或是遗留严重的并发症,比如缺血缺氧性脑病。 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胎死腹中或是出生为死胎与出生时为活体是被侵权的主体、也就是诉讼中原告的主体是不同的,第一中情况下,被侵权的主体是婴儿,后一种情况,被侵权的主体是孕妇,当然主体的确定还是侵权的时间等有关系,在这里就不赘述了。主体的不同,相应的赔偿的项目也不同。 三、其他与产科有关的医疗纠纷 比如正常怀孕诊断为宫外孕,或是相反。 我曾经接受咨询的一个例子。孕妇腹痛,去医院急诊科就诊,超声怀疑有宫外孕,且腹腔有积液,当时建议患者主要,被拒绝,当时HCG的结果还没有出来。第二天,HCG结果出来,为阳性 ,再去此医院就诊,接诊的是另外一个医生,看了结果,二话不说,就给患者开了人流的药物,患者也吃了,过了几天,再次超声,提示并非宫外孕,是正常怀孕,由于吃了流产的药,为了孩子的安全,只有流产。这个例子中,医院的过错显然是非常明显的,错误主要在于第二个医生,因为在诊断并没有明确的情况下,及做处理。最后双方协商,医院赔偿。 还有更为离奇的,做试管婴儿,最后发现婴儿和孕妇没有血缘关系,显然是医院把别人色胚胎植入了这位孕妇的子宫,这牵涉到的关系接更复杂了,既有法律层面的,也有伦理层面的,而且由于试管婴儿是新技术,相关法律规定是个空白。由于当事人没有再联系,也不知道最后的结果如何。 总体来说,产科的医疗纠纷是非常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对于医方,除了具备专业的医疗水平,也应该具备高度的责任心,有时候医疗损害就是在医生一念之差,微小的疏忽造成的,并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作为医疗机构,应该加强这方面的制度建设,对医务人员开展相应的防范教育。 作为患者,如果发生医疗纠纷,一定要注意保全、收集证据,其中最重要的是在第一时间复制封存病历,并尽早让专业律师介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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