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赔偿可以拖几年 |
释义 | 一、工伤赔偿可以拖几年 工伤事故保险补偿的期限最长为一年,如果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工伤赔偿争议,申请劳动仲裁的期限是一年。超过一年申请仲裁的,劳动仲裁机构可能不受理。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从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工伤赔偿需要提供的材料 工伤赔偿首先要进行工伤认定,申请人需提供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等,以及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三、工伤赔偿公司需要赔偿什么 首先,如果公司给职工购买了相应的工伤保险的话,公司只需要赔偿一部分即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他都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但是如果公司未参加工伤保险,其职工发生工伤时,工伤保险待遇全部由公司支付。 具体的工伤赔偿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医疗费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交通、伙食补助费 1、由所在公司按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2、工伤职工到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由公司按照出差标准报销。 误工费(停工留薪期待遇) 职工因工伤要接受治疗的,停工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由公司支付。伤情严重或特殊的可延长,但不超过24个月。 护理费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期需要护理的,由公司负责。 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职工因工致残享受的待遇 (一)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伤残津贴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只享受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保留与公司的劳动关系,由公司安排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公司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公司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公司补足差额。 经职工提出,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公司要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劳动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因工死亡赔偿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非法用工伤亡赔偿 1、一次性赔偿包括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在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 2、劳动能力鉴定由公司所在地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鉴定费由公司支付。 其他情形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下落不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2、职工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或拒绝治疗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由承继单位负责。 4、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公司承担责任。 5、企业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应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6、职工被派出境工作,依该国法律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 7、职工再次发生工伤的按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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