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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同诈骗罪的刑罚及其最高限额
释义
    合同诈骗罪的刑罚根据不同情况有不同的幅度,个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该罪。个人合同诈骗的刑期根据数额和情节的不同而有所变化,最高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单位合同诈骗的刑期也根据数额和责任人员的不同而有所变化,最高可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合同诈骗罪的量刑幅度有三个,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罚,并采取双罚制对单位进行处罚。
    法律分析
    合同诈骗罪最高刑罚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个人合同诈骗,数额不满5000元的,单处罚金刑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为拘役刑1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2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个人合同诈骗数额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数额每增加元,刑期增加一个月。具有两个以上情形的,在六个月之内酌情增加刑期:
    (一)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三)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四)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六)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八)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九)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个人合同诈骗,犯罪数额4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犯罪数额4万元,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元,刑期增加一个月。【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个人合同诈骗,数额10万元,并具有上列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1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每增加情形之一,刑期增加六个月
    (二)个人合同诈骗,数额20万元的,法定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1.6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单位犯罪责任人员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单位合同诈骗,数额5万元以上不满8万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金刑8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拘役刑10万元,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33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单位合同诈骗,数额20万元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单位合同诈骗,数额200万元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1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合同诈骗犯罪的量刑幅度有三个,在不同的情况下做出的处罚是不同的。并且,单位也是能构成此罪的,但是对单位的处罚往往采取的是双罚制。
    结语
    合同诈骗罪的刑罚根据不同情况有不同幅度,最高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个人合同诈骗数额不满5000元的,可处罚金;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可处拘役;数额为1万元的,可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2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个人合同诈骗数额满3万元,并具有特定情形的,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额每增加元,刑期增加一个月。对于单位合同诈骗,数额不同的情况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罚也有所不同。合同诈骗罪的量刑幅度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而定,同时单位也可构成此罪,但通常采取双罚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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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7 1:4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