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入党积极分子因工作需要,调整工作岗位、部门,或因参军、上学、招工、婚嫁等原因,由甲地到乙地,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将调出的入党积极分子档案及时转给调入的单位党组织”。所以,及时将你的入党积极分子档案调入你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同时,经调入单位党组织认真研究档案中的材料后,会指派专人同你谈话,了解你的思想与工作情况,指定培养联系人,继续培养。在原单位已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考察的入党积极分子,不宜在调入后立即列为发展对象。一般应由调入单位党组织对其进行半年以上的全面考察,确认其已经具备党员条件后,方可列为发展对象。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 (居住地)党组织。现单位(居住地) 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