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刑法职务侵占罪的具体量刑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法定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根据犯罪数额和职务侵占行为的影响进行调节。对于犯罪数额达到一定起点的情况,可以在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并根据数额增加刑期。同时,特定情形下可以增加刑罚量,但不得超过基准刑。对于确因急需而实施职务侵占的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辩护人应重点在辩护理由中提供贪污改为职务侵占的法律依据,但辩护词结构固定,不仅依赖于罪名。 法律分析 1、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一万元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一千八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法定刑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十万元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一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相应增加刑罚量,调节基准刑,但累计增加的刑罚量不得超过基准刑: (1)职务侵占行为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两种情形同时具备的,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多次职务侵占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职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款物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职务侵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以及募捐款物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职务侵占的款项用于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确因治病、学习等生活急需而实施职务侵占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由贪污改为职务侵占那就说明整个案情是非常的复杂的,既然辩护人认为是职务侵占,辩护人当然应该重点在辩护理由当中写清楚将贪污改为职务侵占的法律依据。可是,无论是贪污或者职务侵占,辩护词的整体结构都是固定的。辩护人不会仅凭罪名来拟定辩护理由的。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经过合理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的确定,可以对侵占行为进行刑罚的适用。对于犯罪数额较大的情况,可以在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并根据犯罪数额的增加逐步增加刑期。对于犯罪数额巨大的情况,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并根据犯罪数额的增加逐步增加刑期。此外,根据不同情形的特殊性,可以相应增加刑罚量,调节基准刑,但增加的刑罚量不得超过基准刑。然而,辩护人在撰写辩护词时,应重点阐明将贪污改为职务侵占的法律依据,并根据案件情况进行合理的辩护理由。无论是贪污还是职务侵占,辩护词的整体结构都是固定的,辩护人应充分考虑案件细节并合理运用法律条文进行辩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819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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