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申请支付令的程序包括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债权凭证等相关的资料。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第二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