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伤情鉴定程序是怎样的 |
释义 |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流程如下: 1、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向大队提出伤残评定申请,大队在作出初步审查后,向伤者发出《伤残评定预约通知书》; 2、伤者持《伤残评定预约通知书》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到指定的地点接受检查和评定,对资料不齐全的,评定人有权拒绝评定,待当事人备齐资料后,再行评定; 3、评定人将根据检查的结果和医院材料,在法定的三十日内对伤者作出评定的结论; 4、当事人如对作出的评定结论不服,可在接到《伤残评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伤残重新评定申请。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项目有哪些 1、损伤程度鉴定即轻伤、重伤、轻微伤鉴定或称伤情鉴定。 2、伤残程度鉴定包括I级伤残至X级伤残; 3、因果关系鉴定指损伤与疾病的关系鉴定; 4、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医疗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 5、保险理赔鉴定是否意外伤残、重大疾病、全残、失能达到保险理赔规定; 6、影像学资料的同一认定所提供X光片、CT等资料是否为同一人; 7、损伤后误工时间的审查。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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