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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沈阳一私家侦探用非法技术手段调查婚外情被判刑
释义
    中新社大连5月24日电辽宁省沈阳市一私家侦探为客户调查婚外情,非法使用相关技术手段确定手机机主所在位置,因而触犯法律被判刑。
    记者24日从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获悉,在该案中,私家侦探杨某等4人分别被判处1年6个月至1年1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分别被处罚金1万至5000元人民币不等,这也是辽宁省首次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和“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
    据了解,被告人杨某2007年在沈阳成立名为“沈阳一诺商务调查”的侦探公司后,常有客户咨询、委托调查婚外情等事务,于是杨某找到在某通讯运营商沈阳分公司工作的梁某帮其查询、确定手机机主所在位置,后来杨某又让梁某在其家中安装了通讯运营商内部使用的网络平台并获得了两个软件,通过相关技术手段,杨某便可以在自己家中查询手机用户所在的具体位置、手机用户的密码以及查询手机用户话单等信息,还可对手机用户的初始密码进行修改。
    由于杨某具备上述能力,他的客户还扩展到其他“私家侦探”。一年间,杨某共查询了290个手机号,从中获利人民币3万元。
    2008年10月,警方通过技术手段发现杨某犯罪行为,将杨某、梁某、杨某的妻子王某以及杨某的雇员徐某抓获。2009年,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
    中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5条,以及刑法修正案的补充规定,认定杨某、徐某、王某违反国家规定,构成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梁某的行为构成了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
    一、帮助他人网络信息犯罪处多少年
    最长判三年。根据法律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案例】2019年2月底开始,被告人蒙某明知倒卖他人实名制电话卡可能被不法分子用于网络诈骗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以每张150元至180元不等的价格在宾阳批量出售。其通过虚假身份在网上购买电话卡以货到付款的方式邮寄至上林县顺丰快递点,再由被告人王某某有偿到上林县顺丰快递点帮忙领取包含电话卡的快递包裹。同年3月29日,公安机关在上林县抓获王某某,并从其随身携带的快递包裹内查获241张电话卡。同日,公安机关又在蒙某住所广西宾阳县搜出660张电话卡、手机等涉案物品。至被抓获时,被告人蒙某共获取违法所得达五万元。【判决】被告人蒙某在知晓宾阳县为打击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物流管控,尤其针对大批量电话卡、银行卡等可能用于网络诈骗违法犯罪的作案工具进行严格监管的情况下,仍使用虚假身份将其从网上购买的电话卡邮寄至上林县的快递点并货到付款以逃避监管,取得电话卡后再以每张150元至180元不等的价格批量出售获利。综上,蒙某刻意逃避监管,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结合宾阳县打击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和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根据《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可以认定其应当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帮助。判决:被告人蒙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王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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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6 3:16: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