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在缓刑期间处理再次犯罪? |
释义 | 根据《刑法》第77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在缓刑考验期内再次犯罪或发现有其他未判决的罪行,将撤销缓刑并对新犯罪作出判决。缓刑适用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拘役,不适用于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累犯和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定期向执行缓刑的机关报告活动情况,并遵守考察机关的规定。假释环境中,剥夺政治权利将在缓刑结束后执行。 法律分析 《刑法》第77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缓刑的范围 缓刑适用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时决定执行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3年的情况下,若其中一罪有判处缓刑的量刑,应附加吸收原则,使缓刑不再执行)、拘役,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累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另: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通常称为“死缓”,不是缓刑,注意区分。 适用对象 其一是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二是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法院认为暂不执行所判刑罚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 其三是罪犯不属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考验义务 刑法第73条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规定定期向执行缓刑的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而在假释环境中,剥夺政治权利仍然是从缓刑结束时开始执行。同主刑条件一致。 拓展延伸 缓刑期间再犯罪的后果及应对措施 缓刑期间再犯罪的后果及应对措施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在缓刑期间再次犯罪,将面临严厉的后果。首先,违反缓刑条件可能导致缓刑被撤销,原判刑罚将被执行。其次,再犯罪行可能会被视为累犯,判决结果可能更加严厉。此外,再犯罪行也会对个人形象和信誉造成负面影响,对未来的就业和社会交往带来困难。为应对这一问题,建议缓刑期间的被害人应及时报案,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和辅导,对违反缓刑条件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同时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疏导和社会融入,以预防再次犯罪的发生。 结语 缓刑是一种特殊的刑罚执行方式,适用于拘役和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并且要求其在缓刑考验期内遵守法律、服从监督,并按规定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然而,如果在缓刑期间再次犯罪,将面临缓刑被撤销、原判刑罚执行以及可能被视为累犯的严厉后果。为应对这一问题,建议加强被害人报案、监管和辅导措施,同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心理疏导和社会融入,以预防再次犯罪的发生。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条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在辨认前向辨认人展示辨认对象及其影像资料,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对物品的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个物品的照片。 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一条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六十七条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 在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技术侦查措施种类或者适用对象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重新办理批准手续。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六十八条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使用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时,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和使用的技术设备、侦查方法等保护措施。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应当附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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