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非法占用林地立案标准: 1、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单种或者合计五亩以上的; 2、非法占用其他林地十亩以上的; 3、非法占用前面两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非法占用林地的行为通常表现为三种形式: (1)未经批准占用林地,即未经国家土地管理机关审核,并报经人民政府批准,而擅自占用林地; (2)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林地,即少批多占林地的,其中一部分林地的占用经过合法批准,一部分林地的占用则未经批准; (3)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林地,主要是以提供虚假文件、谎报用途或借用、盗用他人的名义申请等欺骗手段取得批准手续而占用林地。 非法占用林地,依照刑法规定以非法占用农地罪追究刑事责任。 检索裁判文书网:以非法占用农地罪、安徽省、林地、刑事案由为关键词,文书类型为判决书,获得判决书为 272份,限定审理法院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为5份。大多是未经林业部门批准同意、占用林地建设养殖场或开采而触犯刑法。律师提醒守法经营、避免触碰刑法高压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