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职工有下列12种情况之一,即可申请提取个人账户的 住房公积金 : 1、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偿还自住 住房贷款 本息; 3、房租支出超出家庭 工资 收入15%; 4、家庭成员发生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5、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6、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两年后未再就业; 7、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 8、离休、 退休 ; 9、与所在单位终止 劳动关系 且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务工农民返回原籍; 10、完全 丧失劳动能力 ; 11、在职期间被判处 死刑 或无期徒刑、 有期徒刑 ,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 退休年龄 ; 12、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其 继承人 或受遗赠人可以支取死亡职工的 公积金 。 符合不同的条件,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一般情况下,只要符合条件、资料齐全,当日即可办好。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24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4、离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管委会依据相关 法规 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客观: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