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案件伤情鉴定时效限制是多少? |
释义 | 伤情鉴定有时效和标准,公安机关应在24小时内开具委托书告知被害人进行鉴定。根据标准和伤情,即时鉴定需在24小时内提出意见,3日内出具文书;复杂情况7日内提出意见并出具文书;一时难以鉴定的需待伤情稳定后提出意见并出具文书。 法律分析 伤情鉴定是有时效和标准的。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伤情鉴定具有时效和标准。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并告知被害人到指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根据国家规定的伤情鉴定标准及被害人的伤情和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在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对于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鉴定条件的情况,应在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对于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伤情复杂、一时难以鉴定的情况,应在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以上是根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相关条款的要求。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二百一十八条 为了确定死因,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让其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 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注明。对身份不明的尸体,无法通知死者家属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章 特别程序 第二节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三百三十八条 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可以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章 证 据 第七十三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对于证人能否辨别是非,能否正确表达,必要时可以进行审查或者鉴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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