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非法同居期间财产按共同共有分割,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分割,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能够请求法院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规定,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能够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能够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能够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