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担任排级职务的,三十岁;担任连级职务的,三十五岁;担任营级职务的,四十岁;担任团级职务的,四十五岁;担任师级职务的,五十岁;担任军级职务的,五十五岁;担任大军区级职务的,副职六十三岁,正职六十五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第十三条 作战部队的军事、政治、后勤军官平时任职的最高年龄: 担任排级职务的,三十岁; 担任连级职务的,三十五岁; 担任营级职务的,四十岁; 担任团级职务的,四十五岁; 担任师级职务的,五十岁; 担任军级职务的,五十五岁; 担任大军区级职务的,副职六十三岁,正职六十五岁。 在舰艇上服役的营级和团级职务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分别为四十五岁和五十岁。 作战部队的师级和军级职务军官,少数工作需要的,按照任免权限经过批准,任职的最高年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师级和正军职军官延长的年龄最多不得超过五岁,副军职军官延长的年龄最多不得超过三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