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电话号码是否必填? |
释义 | 电话号码非必填项。合同需包括当事人姓名、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地点、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签名、盖章或按指印即成立。 法律分析 电话号码不是必须要填写的。电话号码并不是合同的必备条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而且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拓展延伸 电话号码填写要求及合规性审查 电话号码填写要求及合规性审查是指在各类表单、注册页面或相关业务中,要求用户提供电话号码并确保符合相关法规和规定的情况下进行的审核。电话号码作为一种重要的联系方式,通常被要求必填,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在合规性审查过程中,需要验证电话号码的格式是否正确、是否符合国家或地区的通信规定,以及是否符合隐私保护法律的要求。此外,还需要确保电话号码的收集和使用符合用户的知情同意和隐私权保护的原则。综上所述,电话号码的填写要求及合规性审查是为了保护用户的权益和信息安全,确保业务的顺利进行和合法合规。 结语 电话号码填写并非合同必备项,合同内容通常包括当事人姓名或名称、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合同书形式订立时,需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方为成立。电话号码填写要求及合规性审查旨在确保用户提供的电话号码符合相关法规和规定。它作为重要联系方式,常需必填,以保证信息准确有效。审查过程中需验证号码格式、是否符合通信规定和隐私保护法律,并确保收集和使用合规、符合用户知情同意和隐私权保护。综上,电话号码的填写要求及合规性审查旨在保护用户权益、信息安全,确保业务合法合规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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