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形成事实婚姻后一方向另一方赠与财产的,如果造成赠与人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其他情况赠予完成不能要求返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十条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 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