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样区分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期限 |
释义 | 关于怎样区分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问题,第一,三者都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种类,管制没有剥夺犯罪人的自由权利,而拘役和有期徒刑是对犯罪人的自由权利的剥夺。即管制不需要被关押。第二,期限不同,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有期徒刑的期限,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其他方面,刑罚执行期间,三者要遵守的法律规定和要求不同。管制不能被缓刑,拘役和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缓刑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我国《刑法》相关规定,第三十二条【主刑和附加刑】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主刑种类】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三条【拘役的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六条【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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