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物业管理费按什么标准收取 |
释义 | 一般地讲,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越高,则物业管理公司的收入和服务就越高。但是,物业管理费的收取一方面要受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制约,不能乱收费;另一方面,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还要受到用户收入水平高低的限制,也要服从优质优价的原则,因此,物业管理费的收取一定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不违反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 (二)与用户的收入水平相适应。要根据用户的收入水平高低来确定,收费标准过高,用户承受不了,也不容易取得用户的支持,反之,收费标准过低,则物业管理公司赔本服务,这又违背市场规则。 (三)优质优价,兼顾各方利益。所提供的服务档次越高,则收费标准越高,特约服务一般比公共服务的收费标准要高,对商业部门的收费比对机关、事业单位的收费一般要高。 (四)微利原则。物业管理服务部分的收入扣除支出略有剩余,否则服务项目越多,工作量越大,赔本就越多。 (五)公平有偿原则。公平有偿原则的具体体现的是谁使用,谁付费,谁受益,谁付费。不管使用人的身份是业主还是租户是大业主还是小业主,都应该为其所用的物业支付管理费,使用得越多,付费也就越多。不同使用人分摊管理费是按使用物业的建筑面积大小计收。 物业管理费一般包括物业公司的必要支出和的相应的服务管理费用。如何收取也应符合相关规定。然而实践中,很多物业公司在收取物业管理费用时经常隐形地增加一些没必要的费用,业主一般都不知道如何辨别,在发生纠纷时也不知道如何解决,其结果往往严重影响了业主的切身利益。这样的情况下,其实可以委托专业律师来提供帮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第四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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