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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一般诈骗罪被判多少年?
释义
    诈骗罪10万一般判几年?诈骗十万元及以上构成巨额诈骗罪,根据刑法规定,可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诈骗罪从重处罚包括发送虚假信息、诈骗救灾等。与敲诈勒索罪相比,诈骗罪的客体、表现、受害人态度、立案标准和刑期等方面有所不同。构成诈骗罪的基本要件包括主体、客体、主观和客观方面。
    法律分析
    一、诈骗罪10万一般判几年
    诈骗十万元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诈骗十万元及以上,属于诈骗的数额巨大,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行为具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诈骗罪从重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敲诈勒索和诈骗罪的区别有哪些
    1、客体不同:
    敲诈勒索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财产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诈骗罪的犯罪客体比较单一,侵犯的是公民的财产所有权。
    2、客观表现不同:
    敲诈勒索罪表现为以威胁或要挟方法,迫使被害人因被迫交付财物;诈骗罪表现为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诈手段,使被害人受蒙蔽而自愿的交付财物。
    3、受害人交出财物的主观状态不同:
    诈骗罪受害人是受到欺骗后“自愿”交出财物;而敲诈勒索罪受害人是因害怕“被迫”交出财物。
    4、立案标准不同:
    诈骗罪,数额较大为三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五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为二十万元以上;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为二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二万元以上。
    5、刑期不同:
    诈骗罪可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而敲诈勒索罪最高刑期为10年有期徒刑。
    四、构成诈骗罪的基本要件:
    (1)、主体方面
    行为人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客体方面
    诈骗行为必须侵犯了他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3)、主观方面
    行为人必须有企图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4)、客观方面
    行为人实施了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来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而且诈骗的金额较大,是应该受刑法处罚的行为。
    结语
    根据以上所述,诈骗罪十万元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行为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诈骗罪从重处罚的情形包括通过发送虚假信息对多人实施诈骗、诈骗救灾等特殊情形。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在客体、客观表现、受害人交出财物的主观状态、立案标准和刑期等方面有所不同。构成诈骗罪的基本要件包括主体、客体、主观和客观方面的要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六十七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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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8:0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