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宗教临时活动地点 |
释义 | 宗教临时活动地点目前有以下地点:寺院、宫观、教堂,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团体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 (一)进行集体宗教活动要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经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或在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指定的临时地点举行。 (二)同中国宗教界的友好往来和文化学术交流活动,应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宗教团体进行。 (三)携带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入境,应符合中国的有关规定。 (四)在中国境内招收宗教留学人员或者到中国宗教院校留学和讲学,按照中国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不得干涉中国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和变更,不得干涉中国宗教团体对宗教教职人员的选任和变更,不得干涉和支配中国宗教团体的其他内部事务。 (六)不得在中国境内以任何名义或形式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开办宗教院校、举办宗教培训班。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到各区(县)民族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法律依据: 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八、十九条,被许可人应根据实施机关的要求做好监督检查准备,汕头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将采取现场检查方式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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