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法定解散事由有哪些 |
释义 | 一、公司法定解散事由有哪些 1、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 2、公司权力机构作出的解散公司决议; 3、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公司依法被吊销、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法解散公司。 6、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二、公司解散后未进行清算,债权人怎么办 1、债权人是否可以直接起诉股东? 实践中有债权人直接起诉股东,要求法院判令股东直接承担民事责任,理由是有限责任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无法参加诉讼,但是此时公司尚未进行注销登记,企业的法人资格还存在,公司仅以其全部财产为限承担企业债务。 2、债权人是否可以直接起诉未进行注销的公司? 债权人认为公司虽被吊销了营业执照,但未被注销,其法人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其仍然可以参加诉讼,如上文所述,企业法人资格仍存在,但是解散之后,企业已经丧失实际的履行能力,对债务应由清算小组进行清算分配。 3、债权人在工商部门不组织清算时可否直接起诉工商部门? 债权人认为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组织清算,如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再不及时履行行政职责,债权人可提起行政诉讼。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公司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工商部门不作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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