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承接方应当自行完成承接的勘察设计业务,不得接受无证组织和个人的挂靠。经委托方同意,承接方也可以将承接的勘察设计业务中的一部分委托给其它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承接方,但须签订分委托合同,并对分承接方所承担的业务负责。分承接方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将所承接的务再次分委托。承接方在承接业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执行国家的勘察设计收费规定,以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进行不正当竞争;(二)采用行贿、提供回扣或给予其它好处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三)不按规定程序修改、变更勘察设计文件;(四)使用或推荐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或设备;(五)未经委托方同意,擅自将勘察设计业务分委托给第三方,或者擅自向第三方扩散、转让委托方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三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