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湖南劳动能力鉴定程序主要内容 |
释义 | 一、鉴定工作的组织 (一)长沙市辖区内和在长沙市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或被鉴定人到长沙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办理鉴定申请手续。 (二)各县(市)用人单位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由各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受理后到长沙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办理鉴定申请手续。 二、鉴定时间安排 每年3、6、9、12月为劳动能力鉴定申定时间,鉴定日期另行通知。 三、鉴定申报程序 (一)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伤情治愈或相对稳定后、或停工留薪期满,可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长沙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长沙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2、被鉴定人身份证明、一寸免冠照片; 3、被鉴定人的原始病历、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各种医学检查报告(加盖医疗机构管理部门公章)等资料; 4、法规、政策规定或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长沙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收到按规定填报的《长沙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不予受理的,长沙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应通知申请人,向申请人说明。 (三)长沙市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对决定受理的鉴定,按照下列程序处理: 1、对申请材料进行分类、整理、登记; 2、确定鉴定时间和地点; 3、通知申请人、被鉴定人和用人单位到具有资格的医疗机构对被鉴定人进行伤残医疗技术鉴定; 4、根据被鉴定人数,随机抽取医疗卫生专家库中的专家组成专家组; 5、长沙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医疗技术鉴定意见和国家标准,作出被鉴定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6、长沙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收到申请并受理之日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后,分别送达被鉴定人、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工伤保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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