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走私重金属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客体要件贵金属是指具有高价值或稀有性的金属。一般非贵金属或者虽然是贵金属但尚未被国家禁止出口的,不能构成本罪对象。走私非贵金属的,不能以本罪论处。应该指出,贵金属不仅指自然本身,还包括各种含有贵金属成分的产品和工艺品。 (二)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黄金、白银或者其他贵金属出国(边境)。其行为与走私武器、弹药罪基本一致,详见相关介绍。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属于一般主体,即具有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可构成本罪的主体。(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国家禁止出口的黄金、白银或其他贵重金属仍决心携带、运输、邮寄出境。它不仅要求行为人认识属于黄金、白银或其他资重金履,还要求他认识这种贵金属是国家禁止出口的。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