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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诈骗罪属于经侦还是刑法?
释义
    诈骗罪的主旨是指出诈骗罪属于经侦办理的罪名,其客体要件是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而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其客观要件是使用欺诈手段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包括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使其财产受损。
    法律分析
    诈骗罪属于经侦办理的罪名。
    1、客体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2)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刑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2、客观要件
    (1)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骗取财物的以诈骗罪论处。
    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最后,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
    拓展延伸
    诈骗罪的界定及其在经侦和刑法领域的适用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欺骗、隐瞒真相或其他手段,使他人产生错误认识,从而使他人处于损失的危险中的行为。在界定诈骗罪时,需要考虑行为的构成要件、主观故意以及实施手段等因素。在实践中,诈骗罪的归属问题涉及经济侦查和刑法领域。经侦主要负责调查涉及经济犯罪的案件,包括诈骗罪。而刑法则规定了诈骗罪的构成和处罚,为其提供了法律依据。因此,诈骗罪的界定及其在经侦和刑法领域的适用是为了明确诈骗罪的归属问题,确保相关案件能够得到正确处理和追究。
    结语
    诈骗罪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行为,通过欺骗、隐瞒真相或其他手段使他人产生错误认识,从而使其处于经济损失的危险中。在界定诈骗罪时,需要考虑行为的构成要件、主观故意以及实施手段等因素。经济侦查部门负责调查此类案件,而刑法则规定了诈骗罪的构成和处罚。因此,明确诈骗罪的归属问题,确保相关案件得到正确处理和追究,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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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9:1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