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地产转让有哪些规定? |
释义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不得转让的房地产情形,包括被司法查封的房子、共有人未经同意的转让、待确权的房子、无产证的房子以及交易期限内禁止交易的房子。 法律分析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以下房地产不得转让: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不符合转让房地产条件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依法回收土地使用权的。 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5、房地产权属有争议的。 6、未依法登记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出现的是2、4、5、6、7这5种情况,分别对应的是被司法查封的房子、共有人瞒着其他共有人卖的房子、有待确权的房子、没有产证的房子、以及在交易期限内禁止交易的房子。 拓展延伸 房地产转让的法律规定与注意事项 房地产转让涉及到一系列法律规定和注意事项。首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房地产转让需要满足合同的要求,包括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转让价格和支付方式等。此外,房地产转让还需要进行相关手续,如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缴纳相关税费等。在转让过程中,卖方需要提供完整的房产证明材料,买方应仔细核实房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情况。双方还需注意合同中的附加条款,如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此外,房地产转让还涉及到税务方面的问题,买卖双方应了解相关税收政策,确保合规操作。总之,房地产转让涉及到众多法律规定和注意事项,双方应慎重处理,并在转让前咨询专业人士以确保合法合规。 结语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房地产转让存在多种限制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限制包括被查封的房产、未经共有人同意的转让、争议产权、未办理产权登记等。房地产转让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合同约定、办理过户手续、核实产权情况,并了解税务政策。双方应慎重处理转让事宜,并咨询专业人士以确保合法合规。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房地产转让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转让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工作。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地产转让时,其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必须经有批准权的物价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范围内进行房地产转让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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