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我国刑事诉讼奉行的原则如下: 1、侦查、检察、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 2、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4、依靠群众原则; 5、审判公开原则;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等等。 一、怎样解释疑罪从无 犯罪从无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真实、不充分,不追究刑事责任,依法撤销、不起诉、宣告无罪。刑事诉讼程序分为侦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刑事诉讼法对犯罪从无原则在这三个阶段的应用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方法: 1、审判阶段是适用犯罪从无的典型阶段。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犯罪无法成立的无罪判决; 2、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有权选择适用犯罪从无原则; 3、人民检察院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并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二、监外执行检察办法 《监外执行检察办法》如下:1、人民检察院在监外执行检察工作中,应当坚持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检察人员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恪守检察职业道德,忠于职守,清正廉洁;应当坚持原则,讲究方法,注重实效;2、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的任务是: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在刑罚执行活动中的正确实施,维护监外执行罪犯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法律如何对逮捕权限划分的 逮捕权由公、检、法机关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在公、检、法机关之间,逮捕的权限是不同的,具有一定的分工。 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有权决定逮捕,人民检察院具有批准逮捕权,公安机关对自己侦查的案件,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依法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它无权自行逮捕。 无论是决定逮捕还是批准逮捕,都由公安机关执行。我国法律对逮捕权限的划分,体现了公、检、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