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伤残1-10级鉴定标准 |
释义 | 劳动鉴定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职责分工:县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本地单位的劳动鉴定工作;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协助管理职工伤残和健康档案;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指导全省劳动鉴定工作;地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处理下级鉴定工作和退休鉴定。 法律分析 工伤劳动鉴定机构的组织形式一般为“劳动鉴定委员会”,在有的中小型企业称为“劳动鉴定小组”。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一般由劳动、卫生、人事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的主管领导组成。少数地方还吸收物价、民政等部门的同志和大医院院长参加。劳动鉴定委员会主任大都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主管领导担任或由市、县的政府负责人担任。 省、市、县三个层次的劳动鉴定委员的职责范围各有不同: 1、县(县级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职责范围: (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劳动鉴定的政策、法规和规章; (2)制定本级劳动鉴定的工作制度; (3)对于县所属单位的劳动鉴定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4)按有关规定对需要进行劳动鉴定的本县所属单位的职工进行劳动鉴定。 2、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劳动鉴定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 (2)收集、整理、保存职工伤亡事故、职业病的有关资料,建立健全职工健康档案和工伤档案; (3)准备上报所需材料,做好劳动鉴定案件的上报工作; (4)协助企业做好伤、病、残职工的管理工作。 3、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职责范围: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劳动鉴定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章; (2)制定本地区劳动鉴定工作的规章制度; (3)对全省各级劳动鉴定组织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4)处理全省各地、市呈报的劳动鉴定的疑难、争议案件。 4、地(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的职责范围: (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劳动鉴定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章; (2)制定本级劳动鉴定的工作制度; (3)对下级劳动鉴定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4)实行地(市)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对于因工因病致残退休的职工,进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和审批; (5)处理各县(县级市)或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呈报的劳动鉴定的疑难、争议案件。 结语 劳动鉴定机构的组织形式一般为劳动鉴定委员会,其职责范围根据不同层次有所不同。县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贯彻上级政策、制定工作制度、指导本县单位的劳动鉴定工作;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协助企业管理伤残职工,收集资料并上报劳动鉴定案件;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指导全省各级劳动鉴定组织的工作,并处理疑难争议案件;地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制定本级工作制度,指导下级工作,并审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退休。不同层次的劳动鉴定委员会共同致力于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和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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